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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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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未作出公告的,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每达到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其3个工作日内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自报告义务发生之日起作出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权益变动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因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法院判决、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合法途径,股份控制人发生变化,导致权益变动超过5%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其3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补充规定二》 第六条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以上;(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净资产的50%以上;(五)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六)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批准并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八)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未按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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