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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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坚守岗位,不串岗; 严禁酒后上班; 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非本操作的设备,电闸、阀门、开关等; 不得拆除、移动或毁坏各种安全标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放射工作者是否属于“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所以,放射工作人员的退休,可以适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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