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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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原则是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用个人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具体欧内容如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偿还;一方不良资金,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债务。
债务清偿的原则是: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强制履行原则; 5.履行的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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