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口迁移的方式及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1、深圳市已经实行积分入户:当事人在居住地的积分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的,可以把户口迁入当地的用人单位或者固定住所落户;2、在当事人的子女、配偶、父母之一在当地有稳定住所,并且当事人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第10条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投靠迁入。《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第十一条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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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下材料: 1、《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如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材料; 4、申请人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5、成年子女在父母房产立户,如有特殊情况父母不能到场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所有产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一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7、在租赁房屋立户的,仅限房屋申请人本人立户; 8、挂靠亲友家庭户的,还需提供户主本人携带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与申请人一并到场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两年。2.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迁户条件。3.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4.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未婚未育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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