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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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需要手续如下:1、写更名申请,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更改名字需要的手续如下: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一般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户籍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3、符合条件的,核准变更,发给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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