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分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需帮助,请联系详谈(由于经常开庭,有时无法接通,您给个短信,事后我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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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如下: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一、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是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前提;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是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联的各种义务的股东; 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五、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观要件问题,无需强调主观故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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