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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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是 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 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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