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公殉职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 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包括以下政策。 一、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以下项目: 1.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2.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体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3.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 四、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付抚恤金内。 五、取消 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事业单位人员也同样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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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职赔偿: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2、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因公殉职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对于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则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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