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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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或者请求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下落不明可以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提起诉讼,债权人应提供债务凭证、债务人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应根据提供的信息联系债务人,如果不能联系债务人,法院会采取几种措施: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法院应直接判决;关系不明确的,法院可向债务人公告,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不出现的,应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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