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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保险的具体职责是: (1)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2)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3)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8)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费率的建议。 (9)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0)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批准跨统筹地区就医。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本地区社保局填写《xx市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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