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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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形: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具体情况可以查看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及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比如说: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休病假比较常见,病假期间不是不发工资,这一点HR要特别注意。 2、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这种主要是员工待岗的情况,工资结构中岗位工资(固定部分)为什么要设置成最低工资的情况,主要是节省企业成本。 3、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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