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全国各地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在全国各地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内查询到已拥有1套住房的(无论其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无论其住房贷款是否结清),均执行二套房贷政策,即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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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政策,即: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 2015年3月,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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