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最初是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基本框架。基于对知识产权无保护,高科技就无法领先的认识,经济最发达、技术最先进的美国首先认识到涉外贸易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美国凭借其国内贸易法中的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说服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改变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1](P14)。这是基于利益之争美国国内法的一次对外扩大化,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进程。在这种形势之下,从1989年4月到1996年4月中美两国之间进行了四次艰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其结果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发生了重大调整: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9月4日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7次、30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紧随其后国务院先后批准出台了这三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于完善。 中国加入WTO既是机遇又将面临新的挑战。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与此相对应所设立三个理事会分别负责这三个方面协议的执行。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于1995年生效。它依赖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和世贸组织的国际强制力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一个统一标准的新阶段[2](P144)。与现在所有知识产权的公约相比,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是最高的、涉及面也非常广泛。TRIPS协议包括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三大内容:其中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最低要求是所有成员国国内立法所应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对于一般要求,各成员国则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又一次面临着挑战。作为迅速的回应,2000年8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17次会议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比有了长足的发展。
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化进程都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