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为准。而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等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附录相关: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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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没有相关的证件,是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以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告的标准为主。
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具体如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规定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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