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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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约定仲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仲裁适当减少;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违约金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适当的减少。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在违约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民法典合同编及其相关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上限不可以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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