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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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
我国涉外结婚要准备本人的户口簿、外国人的护照、身份证;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然后去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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