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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新增容易使用的规定

2023-03-24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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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4 回复

专业分析:

1、首先,这涉及了很多人,比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包括村官、合同制人员。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劳务派遣。并且,无论是修订前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貌似95年就说要同工同酬了。而7月1日施行的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而《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没有修改。而非网上说的新合同法,你去查一查人社部公布的法律,压根就没有新合同法,只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另一个方面看,就正式人员来说,不同的正式人员待遇也是不同,要做到临时、合同、正式都一致,这个太难。而修改也说要符合几种情况,比如岗位一致,那么什么叫岗位一致呢,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修改既没说也没有规定,所以可操作性太大,各地政府都会有自己的解释。 3、待遇工资提高是与劳动者当地的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工资标准挂钩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都不会禁止。你是否认可这个工资那是你自身的问题,法律并不干涉。您所提到的对编外人员等的工资待遇不会因法律的修订而有所变化,是否提高还要看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因为你签订了合同,你看过合同没,如果合同里写明了服从报酬的安排,你再怎么同工同酬也没用啊,因为合同本身是你签的,是你认可的,认可了,就是放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了。 4、劳动法也提到要使得劳务派遣保持一定比例,不能超过正式人员的百分之几,也就是说合同制人员数量要比正式人员少的多,而这个比例由国务院定,也不知道这是福还是货。听说一些地方在裁员以规避合同法。 5、综合来说,这个修改应当是对那些不交保险剥削人民的企业来说冲击大,因为合同法指的正式工指的就是合同工(在企业合同工就是正式工),而与之相对的是劳务派遣工,说要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因为法律上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工不需要交保险,使得很多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减少成本。 6、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有应付的办法,比如不断的转换派遣人员或者修改姓名等等,这个其实操作性太强。你看,从95年就开始说同工同酬了,为什么到现在依然做不到,就是因为情况太为复杂,各方面的漏洞太大,又有各式各样的上位法,所以基本上特别难。 7、有些地方的操作是,把同酬理解为基本工资相同,你在事业单位,应该知道编制人员有薪级工资、提租补贴、岗位工资,那么有些地方就可以理解为同酬是和岗位工资一致,因为薪级工资涉及职称评定,有职称才有薪级工资,那么编外人员是没有职称的,这部分就没钱了,再加上提租补贴,基本上岗位工资才3种工资总和的三分之一,三下五除二就变成了你现在的工资。所以可操作性太大,理解性可以是多种,因为同工同酬是规定同一岗位的待遇相同,那么就能理解为岗位工资一致,所以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个地区,不同单位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我才说基本上不会影响到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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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十三条修第六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国公律师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是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是二个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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