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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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下: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如,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的,视为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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