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7374(半年1368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97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28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附: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20.16元/天,613.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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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江苏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江苏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按照具体过错责任的分配,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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