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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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标准如下: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判管制、拘役、有期的,不少于原判刑期一半;判处无期,不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不少于二十五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不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标准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的,可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减刑:阻止他人犯罪;犯罪活动的检举,经核实的;有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的;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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