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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不予立案或少予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13 16: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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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3 回复

专业分析:

(1)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的。 (2)监督案件:不服高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高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向我院申诉的。 (3)申诉案件:包括①不服中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中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虽已经过高级法院审查并书面处理,但仍向我院申诉的。②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而向我院越级申诉,一般不予立案,按照信访督办程序办理。但是,如具有反映久拖不执,经信访挂网督办6个月后,仍未能执结的以及反映执行行为错误,但下级法院对其反映问题未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审查情形的,原则上可以立案。 (4)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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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案件。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或者是经过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在一些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还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二、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的一方想要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离婚请求的。但是要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以及女方想要离婚的也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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