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以上几位的说法,个人认为你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原因: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录音等视听资料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引为判案的主要依据,辅助证据的作用是对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锁链,如果把辅助证据做为主要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是不合适的。我想没有哪个法官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就依据录音对你这个债务进行认定的,这是对你最不利的地方。2、关于对方举证证明赠与行为的问题,不错,正如你所说,对方拿不出任何证据对赠与行为进行证明,但是3万元的实际交付是一个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想重新对这一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借贷行为而非赠与,二是对方无法证明该行为为赠与而非借贷,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即便对方不举证,如果你没有相反的有利证明,法官只能采取维持现状的态度,即对已发生的实际法律行为维持现状。3、关于共同债务问题,首先明确一点,如果借贷行为本身的命题就不成立,那么研究是否共同债务就没有任何意义。共同债务的定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负债务,在你这个案例子里,“给父母装修”显然不是共同生活的目的,但是同样缺乏证据证明,如果我给对方代理,我就否认用于父母装修的钱是从着3万中出的。法律意见及解决办法:1、这个案子要双管齐下,首先,按照你自己设计的思路,起诉要求确认是借贷关系,这中间的法庭辩论要讲求技巧,说出自己观点的同时,为败诉之后的第二次起诉做准备。期间在否认对方观点的时候,要采用“增与夫妻双方”的字样进行辩驳,不能单纯的说是增与你丈夫个人的,为下一步起诉离婚埋下伏笔,最好能让法官把“赠与夫妻双方”之类的话反映在庭审笔录或者判决中,这样可以引为直接证据,如“增与夫妻双方”之类的话从对方口中说出,马上要求法庭记录在案。2、如果法院驳回了你确认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你可以采用起诉离婚的方式再次进行诉讼。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这里面第一场官司的结果和过程对你有很大意义,尤其是“增与夫妻双方”的字样。可以直接引为证据,要求对三万元进行分割,至少你还能拿回一万五呢,总比三万元都让对方无偿占有的好,以目前的状况,只能做这样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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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薮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别人隐私,侵犯别人隐私权。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别人的胁迫和威胁。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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