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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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的赔偿:首先,劳动者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来说,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当于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要获得这两项赔偿,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具体的金额,要根据劳动者所在的省市的规定来进行计算。最后,劳动者还可以得到其他合理的赔偿。例如:生活护理费、住院护理费、康复治疗费、医疗费、食宿费等其他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1个月; 2、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 3、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中,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四级为百分之三十。需要注意,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且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伤残津贴会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每年作出一定的调整。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话,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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