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优抚标准: 北京市民政局公布了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新调整方案。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据新方案,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以城市、农村划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其中孤老烈士遗属城市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359元上调到1406元;农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83元上调到914元。 此外,在乡残疾军人也将按月定期发放补助,一级因公伤残军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235元上调到1278元。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将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对象原标准(人/年)上调后标准(人/年) 一级因战伤残军人 18900元 22680元 一级因公伤残的军人 18300元 21960元 一级因病伤残军人 17700元 2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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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2.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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