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休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1、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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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员工的流产假有以下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有42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依法来支付;其他。
关于女员工休流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42天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的产假。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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