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男女双方应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加盖印章的介绍信;2、去对方指定的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再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等,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3、带上上述所有证件及资料,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孩子的户口即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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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户口出生证明丢处理如下:1、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3、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当事人可以凭当事人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等,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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