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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程序如何构成

2023-03-13 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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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13 回复

专业分析:

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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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纠纷调解程序是土地纠纷的必经程序,不经过调解是不能进行诉讼程序的。使用权纠纷调解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调解确定的解决方案当事各方都必须遵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一)、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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