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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人欠薪新合伙人需偿还。由于新合伙人在入伙前,原合伙人需向其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所以新合伙人自愿入伙后,需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合伙人欠薪新合伙人需偿还。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之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债务属于例外,新入伙人入伙时,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其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鉴于拖欠的工资是属于债务的一种,自然也必须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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