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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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必须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必须为被代位人的法定继承人; 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4、其他条件。
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交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基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根据供预售的房屋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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