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的,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工资由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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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用没报销完的部分一般可以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协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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