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是融资租赁区别于信贷、分期付款销售等的基本特征。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处分权留在出租人手里。 如果承租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则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有可能转给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取回自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补足;处置后所得价款高于出租人的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出租人的租赁物取回权是对出租人权益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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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享有的权利如下: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理房屋;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租赁住宅,承租人有权安置。
有下列权利: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2.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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