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针对物业强制执行过户房产的行为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行政强制法》的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