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为7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11%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11%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1%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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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是工人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京八级工伤赔偿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中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那么如果单位是非法用人单位的话,造成员工八级伤残的则赔偿基数的3倍。其中赔偿基数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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