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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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特殊情况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继续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十八周岁,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也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这个时候父母也可以不再继续给抚养费。 而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已经成年,但是子女有特殊情况,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能力、条件,而同时父母也有经济负担能力,那么也是可以继续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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