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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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应当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18岁以后,父母没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2、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但处于法定情形下,如果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定情形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条又明确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里很明显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3、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特殊情况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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