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6子女,母已去世,父2013年自书立财产遗嘱,遗嘱内容:将生后所有财产赠予二、四女儿及女婿四人。2015年父去世。今年其他子女法院起诉要遗产,法院一审确认遗嘱有效,驳回上诉。后不服,起诉至中院,中院承认二、四女儿可继承,二个女婿因没在2个月内明示接受赠予,故不能继承。剩余的其他子女可继承。二个女婿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给其他四个子女是因他们打父亲耳光及虐待。退一步说,女婿不能继承的部分,应由二、四女儿继承,如由其他四个子女继承将违背父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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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各个继承人一般平均分割遗产。父母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尊重父母的意愿,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数个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按照最后的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父母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来继承该房产; 二、父母没有遗嘱的,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由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产。原则上由各继承人平分该房产,各继承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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