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车辆不是自燃,交警队和消防队都没有认定原告车辆是自燃。(2)凡火灾原因不能确定为自燃的车损均不属“自燃损失险”的赔偿范围。(3)是否自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车辆是否自燃必须有消防队的调查认定,保险公司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可火灾原因是自燃。(4)车已烧毁报废情况下,不存在施救问题,原告索赔“施救费”无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记录中对事故的原因已载明为“自燃起火……情况属实”,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起火原因已有了初步认定。虽然窦某未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但不能排除保险车辆起火是由于自燃引起的可能性。该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车辆起火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相关证据。根据自燃损失险条款的约定,应认为是窦某为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已烧毁报废情况下,不存在施救问题的辩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保险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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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自燃损失险是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而由于外界火灾导致车辆着火的,不属于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
自燃损失险指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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