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如您所述,购置税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您的这部分损失只能要求肇事方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在司法实践中,受损方要求肇事方承担购置税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下面是我办理过的案件,北京某区法院判决中对购置税部分的裁定:“原告的车辆被撞受损,被告方应承担将车辆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此情形下,原告并不存在车辆购置税的损失;如原告车辆不具备修复的条件或者达到报废的标准,原告的损失应为车辆受损前的价值,即被告方应按照车辆受损前的价值予以赔偿,而车辆受损前的价值体现为市场交易的价值,因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在进行市场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方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故原告主张的车辆购置税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您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肇事方承担这部分的损失,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3、如果您担心购置税的损失无法得到支持,您可以不采纳保险公司赔偿您29万的方案,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如何承担您实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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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等。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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