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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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医院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要有婴儿母亲所在镇的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属于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需要带着上述的材料去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因各地政策都是不同的,建议提前去当地派出所咨询相关材料。
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凡是婚内新生儿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1年的,除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分娩证明或病例病案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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