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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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证件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和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凡是婚内新生儿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1年的,除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分娩证明或病例病案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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