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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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是按月发放给特定的工伤职工的补贴。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为:月工资的90%、85%、80%、75%;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但是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标准分别为:70%、60%。
由受伤前劳动者所处的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工伤社保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然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在30日之内到账。不同地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各不相同,一般由本人月工资和伤残登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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