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由司机还是客运公司来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又规定了雇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条件下,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雇员有条件的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案中司机与客运公司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若司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由客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该司机与客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司机硬付全责。 2、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比例问题。此问题应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之规定进行实施,但投保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则由投保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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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是全责任,这些情形才是全责: 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逃逸一方; 2、道路交通事故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一方; 3、机动车与没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全责。
借车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的由车辆实际使用人负责。根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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