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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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 3、将主要管理办法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和土地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指公司董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实施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营业,或担任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无限责任股东,或不得兼任任何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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