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布安置户腾空交房时间顺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及特殊困难户安置对象;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3、发放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4、由拆迁户凭通知单选择安置房号,由工作小组组长填写安置房分配证明,组长签字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5、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到开发区征迁办办理结算手续,征迁办出具银行缴款单,拆迁户到指定银行交购房款。6、拆迁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财政局确认交清房款后开具收款收据。7、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及财政局开具的能证明交清房款的收款收据到拆迁办开具交房通知单。8、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和交房通知单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安置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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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 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某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
手续费由拆迁人交纳,3元/平方米。 登记费:由被拆迁人交纳。其中住宅:80元/套;非住宅: (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 (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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