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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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程序有: 1.与女方协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2.协商不成的,提供一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女方抚养。八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意愿。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后,准备充足的证据,例如: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等。 二、法官经过审理,考虑双方的情况,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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