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肇事逃逸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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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如下:车方先行垫付的,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可进行详细计算;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交通事故中要求责任方进行垫付并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任方必须进行垫付,但是责任方作为交通事故中责任者,应该要及时承担责任,作为受害者只能是通过交警队的主办警官出面作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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