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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侵权人来说,其所垫付的费用,可先行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在一并处理其所垫付的费用时会审查受害方各项具体损失的票据原件。在给付现金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方予以否认,侵权人需提供相应的收条或银行打款记录;收受现金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双方在交接现金、票据等材料的过程中,最好留取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受害者在收到现金垫付的医疗费后出具收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在转账时最好备注是用于垫付医疗费,并最好要求受害者也出具收条。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会先进行垫付。医疗机构不能因为费用问题耽误受害者的抢救时间。如果受害者有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也能协商由肇事者先行垫付,受害者也可以垫付,最后再拿着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是受害者垫付,那可以在赔偿款中扣除。没人垫付的,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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