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所以,怎样计算,需要根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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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1、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计件单价150%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计件单价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计件单价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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