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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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双方都应签字。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协商一致的事项,经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成立,自办理离婚登记时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离婚协议写明男方名下财产都给女儿,是有效的,但是有条件,如果男方名下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必须是双方协议一致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子女,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才可以;或者是男方所有的,可以把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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