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要办理材料: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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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当事人如果是离婚须提交离婚证(或判决书),当事人如果是丧偶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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